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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8-04-03 11:18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营造立德 树人的优良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天津商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 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处 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分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制定奖学金评审细则,由 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 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涵盖辅导员、班主任以 及 1 至 2 名学生代表。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初评、推 荐工作。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 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奖学金评审委 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奖学金类别:

(一)校长奖学金;

(二)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

第七条 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 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三)明理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 学;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学习成绩在班 级或专业名列前茅;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各种集体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评选学年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评选时处于纪律处分期内;

(三)评选学年期末成绩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包括体育、 军训及军事理论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

(四)学年思想品德考评未达到良好者,不得参加天津商业 大学奖学金评选,未达到优秀者,不得参加校长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部署安排当年评选工作;

(二)学院组织评审并上报初评结果;

(三)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天津商 业大学奖学金,公开评审校长奖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金额:

(一)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 6000 元/ 年;

(二)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分别 为:一等 1500 元/年,二等 1000 元/年,三等 500 元/年。毕业 年级评选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奖励金额减半。

第十一条 奖学金获奖比例:

(一)校长奖学金:20 人/年;

(二)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5%,二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10%,三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 总数的 15%。

第十二条 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评定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分 为学业基础成绩和各单项加分。

(一)学业基础成绩的计算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

(二)学业基础成绩为必修课(体育、军事理论课除外)和 专业选修课的期末成绩加权结果;

(三)学业基础成绩计算公式为: 学业基础成绩= ∑Yi*Xi/∑Xi (Yi 为第 I 门课成绩,Xi 为第 I 门课学分)

(四)各单项加分包括学术论文加分、学科竞赛加分、大学 英语四、六级加分和其他加分:


1.学术论文加分: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国内一般期刊加 0.5 分,国内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加 1 分,国外期刊参照国内 期刊加分标准执行;

2.学科竞赛加分:包括学校认定加分项目和学院认定加分项 目,学校认定加分项目名录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 学生处公布;学院认定加分项目名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 决定并公布。公布时间为评选学年上学期 10 月中旬前;

3.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第三学期以前(含第三学期)通 过大学英语四级的(425 分及以上),在通过学年加 0.5 分;在 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六级的(425 分及以上),在通过学年加 0.5 分;

4.其他加分: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参加科研项目、 取得职业资格证及专业认证等其他可以加分的项目,由学院奖学 金评审小组研究并公布。

(五)跨类选专业学生当年在原学院参评;

(六)参加缓考学生,按缓考成绩计算。

第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特 别优异的学生,由学院推荐,经全校公开评选产生。

第十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 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书面反映情况,评审小组在接到反映后 3 个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 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书面反映情况,学生处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 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天津商 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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