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部网站(已发布)

 首页  部门介绍  通知公告  理论学习  新闻动态  下载中心  规章制度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 2023年毕业班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公示
· “皖江励学金”评选结果公示
· 天津商业大学2022年毕业班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
· 2022年拟推荐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
· 关于第五届“闪亮的日子——青春该有的模样”大...
 
下载中心
· 天津商业大学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派遣)流程图
·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工作流程
 
首页 > 规章制度(已不用) > Content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2018-04-03 11:1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商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暂不予注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按新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天津商业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但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它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五条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根据课程的特点,以上比例可做调整,如调整则需由课程所在的学院(教学部)审定,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计算方法由任课教师在首次授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按学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因患病和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出示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该课程作缓考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课程重修制度,凡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诚信档案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相应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符合《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转学。

第二十八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累计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有关修业年限的规定,按《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复学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30天之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2年内回学校重修,重修合格经学校审核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营建文明和谐校园。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校团委、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11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参见《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经过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Close Window

 

  

 招生办官方微信二维码         移动招生网站          天商微渡官方微信         天商黑板报微信公众号